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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3-09瀏覽次數:851
[文章]專家傳真-看澳洲消費者數據權 探索台灣金融科技之發展

金管會於2016年5月12日公布《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》,並期待以2020年為期,提出「創新數位科技,打造智慧金融」的願景。且定調以應用、管理、資源、基礎等四大面向為目標,再漸次落實涵蓋電子支付、銀行業、證券業、保險業、虛實整合金融服務、法規調適、風險管理、人才培育、創新創業、區塊鏈以及身分驗證的11項重要施政目標。惟本文綜觀各國立法例,當中澳洲首創「消費者數據(賦)權」並應用在金融服務行業,以下將會從澳洲「資料(數據)賦權」之立法例,來探索疫後台灣金融科技之永續發展方向。

建立金融之「信賴」體系

首先,要建立數位時代下永續的金融體系,明確存在於金融體系的「數據」、「資料」的控制者、所有者和使用者之權益歸屬,尤其突出其在數位化時代下的重要性。換言之,「消費者」與「金融科技業者」何時得利用存在於金融體系中之數據?這應屬大哉問!

唯澳洲於2017年11月26日首創「消費者數據權」的概念;且自2019年起即陸續開放四大銀行的帳戶、房貸和所有金融產品之相關資料;並提出「2019年消費者數據權修正法案」,其意即在修正〈2010年競爭暨消費者法〉、〈1988年隱私法〉以及〈2010年澳洲資訊專員法〉的相關條文,為引入消費者數據權暨發展開放銀行鋪平了道路;該法案並於同年的8月1日被參議院通過,2020年2月開始生效。本次修法明確引入了消費者數據權、數據控制者、被認證數據接收者、參與者與指定入口、付費數據、付款環境以及免費數據等概念。由此可見,澳洲對「數據權」的開放廣度、監管密度以及對消費者的保護,皆值得台灣作為相關立法的借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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